物价政策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国家政策 > 物价政策

省发改委价监局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管提醒告诫会

来源:省价监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8    点击数:3139次

为更好地推进《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实施,确保良好的价格秩序,建立良好医患关系,推动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省发改委价监局于317日上午召开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讲暨提醒告诫会。广州地区73家主要医疗机构负责人、经管人员近200人参加了会议。

  价监局陈波局长从价格监管角度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提醒告诫,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深刻领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义,清醒认识当前医疗价格监管形势,准确把握政策,加强价格内控管理并积极配合做好下一阶段价格监管工作。会议邀请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小玲副处长对《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进行了宣讲。广东医药价格协会发放了倡议书,号召各医疗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执行坚持价格自律、坚持守法诚信经营。

  省价监局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承担起收费主体责任。自觉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医疗服务价格规定和药品价格政策,及时调整医院的收费系统。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住院病人日清单制度。

  (二)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各医疗机构分管价格与收费的院领导是本院的价格合规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医院要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或销售药品、耗材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套用项目和扩大范围收费;

  2.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和耗材的行为;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4.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四)医疗机构应主动建立价格政策沟通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