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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国家政策 > 医疗保险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潮人社〔2016〕36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01 点击数:3038次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潮人社〔2016〕3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门诊特定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经潮州市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审,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遴选确定了《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2016年版)》,涵盖高血压病等13个病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血压病等13个门诊特定病种项目的用药(西药和中成药)和诊疗项目实行准入法管理(中药饮片仍实行排除法管理,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超出相应病种用药或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门诊诊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未制定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门诊特定病种项目,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有关规定及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要求,确保治疗用药和诊疗项目与该疾病的治疗相符。
三、门诊特定病种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名称、剂型、分类(甲、乙类)等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一致。若今后省对相关药品进行调整或者与省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省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和管理维护。《关于印发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高血压病、糖尿病)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潮人社〔2010〕26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潮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卫生计生局
2016年2月24日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2016年版) 另见以下网址
http://www.gdcz.lss.gov.cn/agcms/portal/html/160229/20160229105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