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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2011〕127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22    点击数:2315次

 

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2011〕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幸福广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任务目标。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相衔接,有力保障城镇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2011年下半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范围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2.政府补贴。

  (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3)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资助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社会捐助。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困难群体参保。

  (三)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3.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参保人死亡后可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是否享受缴费补贴及其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决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上述第2、3种情况的参保人,如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五)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

  1.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

  2.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省缴费基本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当地缴费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担。

  三、管理与服务

  (一)个人账户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基金管理。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接受群众监督。

  (三)经办管理服务。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的经办体系,承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作用。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和待遇发放。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4.在现有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基础上,通过改造扩充功能支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新农保试点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三)已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调整完善本地区现行的政策、办法,实现与国家和省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相统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

  1.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市和试点县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两项试点工作。

  2.各市和试点县区要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3.各地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制订实施办法,分步分类推进工作。

  1.各市要根据国发〔2011〕18号文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全市统一的试点实施办法,报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地要突出重点,优先组织4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参保,并重点做好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居民的待遇发放工作。

  (三)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深入宣传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来源: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110/t20111026_2900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