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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2012年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17    点击数:2930次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2012年版)

(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12月28日以粤卫〔2012〕165号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医学技术人才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广东省地域范围内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在深圳市试行“当地注册,当地执业”的模式。第一执业地点为深圳市地域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医师,可在深圳市地域范围内3个以上执业地点自由多点执业,不限执业地点数量。

  第四条 医师执业级别、类别、范围由第一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暂不允许多点执业。

  第五条 持有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已在广东省办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且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申请在广东省地域范围内多点执业。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已在第一执业地点办理离退休、辞职、退职手续的医师,且未变更注册至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申请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时不需原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二)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记录;

  第七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直接向新增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提交相应地区的专科医师证书替代《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多点执业的证明。

  (四)拟新增执业地点出具的聘用证明;

  (五)拟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已在第一执业地点办理离退休、辞职、退职手续的人员,能提供离退休、辞职、退职的相关档案材料或证明文件的,免予提交上述第(三)项材料。

  第八条 新增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九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多点执业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条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各执业地点均应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的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执业时,不作为校验、审核该医疗机构时的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在执业期间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由执业所在的医疗机构负责。

  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需延续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师执业证书》中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有效期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深圳市地域范围内自由多点执业,不限执业地点数量的具体试点方案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报广东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来源: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302/t20130220_1750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