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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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20 点击数:3076次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省卫生计生委
粤卫函〔2015〕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汕头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意见》中规定“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我省范围内多个执业地点执业。
二、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已在我省办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且上述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在我省范围内多个执业地点执业。
三、我省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试行备案管理。拟接收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书面备案。
四、我省的医师多点执业试行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事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书面报备。
五、条件成熟的地级以上市可以探索实行医师多点执业区域注册。
六、省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七、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2012年版)》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中医药局 广东保监局
2015年3月9日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保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1月5日
来原: http://www.gdwst.gov.cn/a/zcwj/2015031213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