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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成交品种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4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成交品种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4〕54号 2014年3月14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粤卫〔2013〕67号)和药品流通差价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公布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成交品种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计算的是广东省医疗机构2013年基本药物交易品种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包括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第一批基本药物交易竞价品种。
二、全省所有进入药品交易平台进行基本药物交易的医疗机构,在价格有效期(合同期)内零售的药品不得超过计算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公立医疗机构改革试点范围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时,其交易价格即为最高临时零售价格。
三、为适应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天天交易、月月竞价”的采购模式要求,对每轮交易成交的品种,以及新交易成交品种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直接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的平台显示,不再以红头文件形式公布。届时,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最新公布的各类药品交易价格和交易期限在交易平台动态调整其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请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实时查询。
四、药品交易期间,如发生政府最新零售价政策性调整,按照粤卫〔2013〕67号文的规定,直接调整相应的药品交易价和最高临时零售价格。
五、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等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所公布的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与实际出厂价格、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差异大、交易价格偏高等情况,请及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 http://www.gddrc.gov.cn/zwgk/zcfg/jgzcold/jgzc_lu/201403/t20140314_318889.html